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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严刑峻法”

        春秋至战国是一个充满着激烈的社会变革的时期。社会性质的变革,必然要求在制度上有相应的变革。正是为了顺应这种变革的趋势,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法家的产生
        法家的产生可上溯到子产。《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其时子产在郑国执政。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新刑律。《左传》昭公二九年,晋国铸刑鼎。此种成文法的出现,表明法家思想已在春秋末年出现。其时各国都在变法,以建立新的政治、经济制度,促进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前期法家思想的主要代表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
        李悝,战国初期魏人,曾任魏文侯相。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实行变法。他以“食有劳和禄有功”的原则,代替了无功受禄的“亲亲”宗法原则,以封建官僚制代替了奴隶制的世卿世禄制。他还把土地分给农民,抽取“什一之税”。据《史记·孟荀列传》,李悝曾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我们现在仅能从《汉书·食货志》窥见其大略。其要点在于讲如何合理地收租,合理地调整谷价等。魏国实行了李悝的改革措施之后,很快地就富强起来了。《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法经》现已佚。秦汉以后的刑律大抵是以李悝的刑律为蓝本的。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与吴起同是战国中期卫人而年辈略后,先在魏相公叔座手下干事,公叔座死前将其推荐给魏惠王,未被起用。其时秦孝公在国中求贤,于是商鞅便跑到秦国。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时间略晚,但却较彻底。
        商鞅变法态度十分坚决,认为“疑行无名,疑事无功”。只要能够强国,就“不法其古”。只要利于民,就“不循其礼”(《史记· 商君列传》)。他指出,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法和礼,应该“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反古者不可非”(《商君书·更法》)。
        商鞅的“变法之令”主要内容如下。在政治上较彻底地取消了奴隶制的世卿世禄,他明文规定,旧宗室贵族没有军功,不许再列入宗室的名册。在经济上,他规定,“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取消宗法贵族的特权,一律收取租税;积极提倡“耕”和“战”;制定了“重农”和“军功”政策,有军功者,可以“受上爵”,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耕织致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各种徭役。与此相应,他抑制工商,从事于工商而贫者,则收录其妻子,以为奴婢。
        商鞅的变法还实行连坐,奖励告密。居民五家为保,十保相连。若一家有罪,其余九家应检举揭发。否则,十家连坐。如“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主张严刑峻法。虽获轻罪,必致重罚。“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去,大罪不至,是人无罪无乱不生也。”这就叫作“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内储说上》)。
        变法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变法的结果是秦国的国力不断强盛。但商鞅的变法却遭到了儒家的反对。商鞅推行“变法之令”时,孟子也在各国游说。魏惠王被商鞅打败后,不得已迁到梁国去。他很希望孟子能提出些“有利于吾国”的办法。但孟子却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反对商鞅的耕战政策,他说:“善战者服上刑。”即善于打仗的应该处以最重的刑罚。于此可见,儒家学说不切合当时的历史实际。众所周知,秦国的强大是商鞅变法所致,秦王政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也是商鞅变法的历史结果。

韩非子像

《韩非子》(明万历六年刻本)


        《韩非子·定法》曰:“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简略地道出商、申之间的差异。法是成文法,术则为“帝王南面之术”。申不害,郑国人,曾任韩昭侯相。他在韩推行变法,使韩“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申不害著书二篇,题为《申子》,今已失传。申不害认为,要巩固君主的既得利益,防止大臣的篡夺,必须加强君权,重视驾驭群臣的办法。他说:“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他主张要以人主为本位,在这个前提之下,人主还必须运用“无为”的手段,在暗中考核人臣。他说:“善为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大体篇》,《群书治要》卷三六)人君必须装出一副糊涂的样子,而其实一点也不糊涂。惟其如此,才能“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
        慎到为赵国人,是前期法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他提出了重势的原则,指出:“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屈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引)慎到所谓势指势位或权力。这表明他看到了势位在法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韩非集大成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韩非出身于韩国没落贵族。他和李斯都曾做荀子的学生。他约生于公元前280年,卒于公元前233年。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在于他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思想,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
        法是公之于众的成文法。韩非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希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又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术是君主秘密掌握的用以驾驶臣民、监督法的贯彻实施的方法。韩非指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又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申不害言术,商鞅重法,韩非则兼而言之。他认为,法术不可缺一,而应相互为用。他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定法》)由此出发,他批评商鞅。商鞅的法令规定,斩一敌首级官升一级,为五十石之官,斩敌两首级,则官升二级,为百石之官。但官的升迁应与智能相应,而斩首则与勇力相称。现在以斩首之勇力而任智能之官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商鞅法治思想的局限还在于他言法而不言术。这只有利于臣下而不利于人主。因为人主“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同上)。他也批评申不害言术而不定法,指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做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同上)而且,韩非认为,申不害虽言术,然“未尽于术也”。由上可知,韩非把商鞅、申不害俩人的法治思想综合了起来,并在新的形势下,把法家思想向前推进了。
        韩非认为,法之畅行,术之运用,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而且它们必须为权势服务。所以他在法、术之外,又特别重视“势”,即权势。他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重势”的学说。他区分了“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他说:“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者,言人之所设也。”(《韩非子·难势》)自然之势不是人力所为,它不是韩非讨论的重点。韩非所要讲的势是“中者”之得势。所谓“中者”即指那些“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那些君主。对于这些君主来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他着重人为之势,“势”和“法”的综合就是人为之势,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抱法处势”。可见,韩非对于建立强而有力的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着清醒的认识。权力必须高度地集中到君主的手中,即法、术、势集于君主一人之手,方可使国力强盛,天下大治。韩非法制思想对当时社会政治发展的趋势作了高度的理论总结。
        韩非为荀子的学生,可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儒家思想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但韩非却视儒家学说为“五蠹”之首,而痛加斥责,以为“儒者以文乱法”、“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指出“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韩非要求抛弃仁义,规劝君主要“举事实,去无用;不道仁义者故,不听学者言”(《韩非子·显学》)。他又专写了《五蠹》、《显学》两文攻击、批评儒家及其它各家学说,认为儒、墨等各家学说互相矛盾,造成是非不分,影响中央专制集权的绝对权威。他说:“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今兼听杂学缪行同异之辞,安得无乱乎。”(同上)他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的学说,定法家思想于一尊。
        韩非思想为秦国所采纳。秦王政见《孤愤》、《五蠹》之书而大发感慨道:“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于是韩非同学李斯说:“此韩非之所著书也。”因急于想得到韩非,秦王下令攻打韩国。韩国既不任用韩非,于是急忙送韩非入秦以解国危。韩非至秦后,由于李斯、姚贾谗毁,而被秦王投入狱中,不久死去。秦王虽未重用韩非,但韩非的思想却可以说已全盘为秦王政所采用。自秦孝公采纳商鞅的变法思想之后,法家思想一直是秦国的传统,而韩非的法治思想更大大地加强、丰富了秦国的法家思想传统。李斯、姚贾、秦始皇、秦二世实际上都是韩非思想的信奉者。韩非的思想促进了秦统一六国的历史进程。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下令禁止“私学”,取缔“党与”,“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史记· 秦始皇本纪》)。焚书之后,便是坑儒。于是法家思想借助于秦王朝的政权而上升为秦朝的官方哲学,定于一尊,而包括儒家在内的各家思想则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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