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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努力起来争回人权

罗隆基

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国民政府四月二十日保障人权的命令,是承认中国人民人权已经破产的铁证。

努力起来争回人权,已为中国立志做人的人的决心。人权运动,事实上已经发动,他的成功是时间的问题。这点,用不着特殊的鼓励。

争回人权的手段,原来没有一定的方式。纸笔墨水,可以订定英国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枪弹鲜血,才能换到法国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在不同的环境下,争人权的手段亦随之而不同,这是历史的事实,这点,本文存而不论。

什么是人权?什么是我们目前所要的人权?这的确是目前人权运动里急切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急切重要,其理由,简言之,有三:

第一,人权运动,自有他的目标。这些目标应明确的并有条理的写出来。国民政府的命令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所谓“世界各国人权”是些什么?下命令的人明白吗?命令又说:“……不得以非法行为侵犯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这三项的范围,包括些什么?人权果限于这三项?这些问题,下命令的人亦没有说明白。在其他方面说,英国人大部分的人权就列举在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一六二八年的人权说帖,一六八九年的人权条文里;法国人大部份的人权就列举在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里。我们目前的人权条文是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第二,有些人权已经破产的人,自骗自的说人权是抽象的名词,是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的口头语,人权运动比不上唯物主义的阶级革命的切实。这些人根本没有想过什么是人权。人权当然包括衣,包括食,还包括许多比衣食更要紧的东西。说句顽皮话,假使当日德国有绝对的思想、言论、出版自由,马克思就不必逃到伦顿的古物陈列所里去做《资本论》了。批评人权是抽象名词的人,根本还是没有想过人权是些什么条件。我们目前要的人权是些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第三,更有一班幸运一时的人权蹂躏者,他们大笑人权是老生常谈,他们大笑人权运动是英法十七和十八世纪的东西。侥幸得志的人们,拼着命在模仿英国十七世纪的查理士第一,法国十八世纪的路易十六,他们在排演“朕即国家”的老剧,在这种环境之下,我们只好唱大宪章和人权宣言的老调。其实,人权果然是老调吗?查查大战后各新兴国家的宪法,就知道人权已有了许多新腔。他们暂时得意的人们,横行霸道来糟蹋人权,根本没有明白我们的人权是些什么条件。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已到了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选自1932年新月书店版《政治论文》

〔注释〕 ①大宪章:又称“自由大宪章”。英国贵族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支持下举兵示威,胁迫英王约翰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该文件共63款,大部分条款是维护贵族与教士利益的,如保护贵族、骑士的领土继承权、保障教职人员的自由。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宪章被用来作为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成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②人权宣言: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为反对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专政而提出的政治纲领。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由序言和17条条文组成。它以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宣布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确认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基本原则。 ③1628年人权说帖:1628年,英国查理一世朝第三届议会召开。议会向国王呈递“权利请愿书”,要求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任意借债与征税。查理一世被迫接受,但无意守信。 ④1689年人权条文:指英国的《权利法案》。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689年由议会颁布。14条。这是为了防止复辟专制制度情况的重现,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巩固革命中取得的胜利成果所作出的努力。该法案确立了国会的最高权力,同意威廉和玛丽为英国国王与女王,但没有立法、财政、军事与行政方面的实权,国王成了没有实际权力的虚君。这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标志。 ⑤查理士第一:即查理一世(1600—1649)。英国国王(1625—1649年在位)。1629年解散国会,开始长达11年的无国会专制。开征新税,推行打击新兴工商业的政策,引起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2、 1648年两次发动内战,均战败。1649年1月被国会判处死刑。 ⑥路易十六(1754—1793):法国国王(1774—1792年在位)。在位时,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表面接受立宪政体,实际勾结外敌,纠集王党,企图镇压革命。1793年1月被处死。

〔鉴赏〕 罗隆基对当今的人们来说,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字,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却是蜚声政坛的人物。罗隆基(1896—1965),江西安福人。政治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创始人之一。1913年入清华留美预备学校,1921年留美,先后在威斯康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政治学,获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1928年归国,任上海光华大学教授,创办《新月》杂志并任主编。1929年,与胡适等人一起,提倡人权,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因言词激烈,遭逮捕。出狱后,在天津《益世报》任社论总撰一职,兼任南开大学政治学教授。呼吁停止内战、武力抗日,因不合国民党当局之意,1932年险遭特务暗杀。抗战胜利后,在争取民主、反对内战等重大问题上与中共合作,同国民党当局作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任政务院政务委员、森林工业部部长、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1957年,因倡导成立“平反委员会”,被划为右派。1965年在京去世。主要著作有《论人权》、《政治论文集》等。1986年10月24日,在民盟中央隆重纪念罗隆基先生九十诞辰会上,肯定了罗隆基的历史贡献,认为他是知名的爱国人士和政治活动家。

《论人权》一文,是因国民党政府“四月二十日保障人权的命令”而写的。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命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刑惩办不贷。”胡适对该命令“感觉大失望”,在《新月》上发表《人权与约法》,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此命令对自由与财产无所确指,一点意义也没有。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对人权的侵犯,不曾提及政府机关,而事实上最令民众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与财产的情况。至于“依法”,究竟依的是什么法,一点也不明确。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名义上是循着孙中山的遗教,进入了训政制度阶段。实际上则借孙中山“训政”之名,行独裁之实。军政、训政、宪政是孙中山提出的三个政治时期,军政是以军事力量推翻专制的时期,训政是训练民众政治能力的时期,宪政是实行民主政治的时期。“当此训政开始”一语,表明国民党当局不愿实行民主政治的真实意图。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以胡适、罗隆基为首的知识分子,针对人权毫无保障的现实,发动了著名的“人权论战”。当时罗隆基写了《论人权》一文,鲜明表达自己的观点,详细探讨了人权的定义、人权的发展性,以及人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还依据当时中国的情况,结合英、法、美等国争取人权的历史情况,提出了“中国人必争”之35条人权的具体主张。他给人权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须的条件。人权是衣、食、物住处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之‘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论人权》)在引言中,罗隆基大声疾呼,当今的中国“人权破产”是不争的事实,当务之急是“努力起来争回人权”。他赞同胡适的批评,但与胡适不同。胡适留美学的是哲学,而他留学英、美学的是政治学,对欧美的民主政治有着深刻的了解。在追溯人权的历史时,罗隆基强调人权一定是具体的,不可以“自骗自的说人权是抽象的名词”。“人权当然包括衣,包括食,还包括许多比衣食更要紧的东西。”他以英国历史上1215年“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与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为例,说明讲人权一定要有具体的、切合实际的条文规定才行。罗隆基提出,人权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讲人权不是对历史陈迹的仿效。当时有些人认为,提倡人权,无非是英、法18世纪争取人权的再版。罗隆基说:“人权果然是老调吗?查查大战后各新兴国家的宪法,就知道人权已有了许多的新腔。”这里罗隆基借用的是戏曲上的术语,指人权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的,是经常有新内容问世的。不能把人权当作固定的、静态的东西,而应该把它看作是变动的、发展中的东西,是在不断的拓展之中。人权从它萌芽到形成一种理论主张,从一种学说到被肯定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原则,再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原则;以政治权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再发展成为人民的自决权和发展权,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可谓不断发展,历久不衰。

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的民主独立运动的发展,这些国家对人权问题又提出新的要求。要求联合国的人权不仅仅受欧美标准的支配,提出人权不仅是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应该包括民族自主权利;不仅是政治权利,而且应当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这方面要求的典型反映。这两个公约把人权的践行提到了国际法律义务的高度,其进展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个人人权扩大到集体人权。两公约都规定,所有人民都享有自决权,享有对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从而突破传统的“个人人权”范围,而发展到属于国家和民族享有的“集体人权”。二是发展权被视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普遍地实现人权,在经济落后、生活穷困、疾病流行、教育不足的情况下,只是空中楼阁。发展对于人权的实现,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具有决定的意义。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概念已成为新一代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隆基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所诠释的人权、法治学说,是针对当时现实而发的,但他的学说依然透射出跨越时代与空间的光芒。因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权与法治,民主是以它们为基石的。尽管罗隆基的学说有点过分西化、结合中国现实不足的地方,但对今天建设法治国家,还是有着重要借鉴价值的。尤其是他把人权看作是发展中的事物,这一观点不仅是深刻的,而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这是今天读《人权论》时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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