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田叔列传第四十四》 - 后数岁,叔坐法失官。
梁孝王使人杀故吴相袁盎,景帝召田叔案梁,具得其事,还报。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有之。”上曰:“其事安在?”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
鲁相初到,民自言相,讼王取其财物百馀人。田叔取其渠率二十人,各笞五十,馀各搏二十,怒之曰:“王非若主邪?何自敢言若主!”鲁王闻之大惭,发中府钱,使相偿之。相曰:“王自夺之,使相偿之,是王为恶而相为善也。相毋与偿之。”于是王乃尽偿之。
鲁王好猎,相常从人苑中,王辄休相就馆舍,相出,常暴坐待王苑外。王数使人请相休,终不休,曰:“我王暴露宛中,我独何为就舍!”鲁王以故不大出游。
数年,叔以官卒,鲁以百金祠,少子仁不受也,曰:“不以百金伤先人
名。”
【段意】 写田叔处理袁盎被刺案及曲谏鲁王勿夺民财、勿溺淫乐两事,从“行”的一面刻画了田叔能“善处人骨肉之间”与“善事骄主”(李景星《史记评议》)。最后以田仁不受金事,补写田叔的清廉,与篇首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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