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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令第三十二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

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贞观十一年,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长孙皇后遇疾,渐危笃。皇太子启后曰:“医药备尽,今尊体不瘳,请奏赦囚徒并度人入道,冀蒙福佑。”后曰:“死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为恶者;若行善无效,何福可求?赦者国之大事,佛道者,上每示存异方之教耳。常恐为理体之弊。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不能依汝言。”

〔注释〕 ① 喑哑: 口不能言。这里指不能言。 ② 稂莠: 有害农作物的草,形似禾苗。 ③ 奸宄: 犯法作乱。 ④ 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谓周文王制定的处罚条令,在行刑时是一概不赦的。语本《尚书·康诰》。 ⑤ 蜀先主: 指刘备。 ⑥ 陈元方、郑康成: 元方名纪,东汉末名士;康成名玄,东汉末经学家。 ⑦ 梁武帝: 即萧衍,南朝梁的建立者。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佞佛的皇帝。在位时大建寺院,并三次舍身同泰寺。 ⑧ 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出罪指断案官吏判有罪为无罪,或判重罪为轻罪;入罪指断案官吏判无罪为有罪,或判轻罪为重罪。 ⑨ 诏令格式: 唐代法律的表现形式。诏是皇帝的命令,规定刑名轻重;令是各种行政制度的规定;格是规定对官民奖罚的各项标准;式是规定官署应用文件的程式。 ⑩ “《周易》称……不复也”句:“涣汗其大号”,语本《周易》涣卦的爻辞,其后还有“涣王居无咎”。意思是说,天下人心的涣散,如同王者身患疾病。经过人心的聚集后,王者便如同身出大汗疾病已去。这里是说,发号施令,像人体出汗,一出就收不回来了。 ⑪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 语本《尚书·周官》。说发布命令在慎重,命令一经发布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更改。 ⑫ 汉祖日不暇给: 汉祖,指汉高祖刘邦。日不暇给,指事务繁多,时间不够。 ⑬ 小吏: 指萧何,后为宰相的他,早年曾为沛县小吏。 ⑭ 危笃: 病重濒于死亡。 ⑮ 瘳(chōu): 病愈。 ⑯ 度人入道: 佛教以使人脱离尘世为度。入道,指皈依佛教。 ⑰ 异方之教: 佛教兴起于印度,自西域传入中国,与儒家伦理有冲突,故蔑视称为“异方之教”。

【鉴赏】 本篇内容为两个方面,一是说赦令的发布不能过多,二是说法令要简约、稳定。赦令是指国家减免犯人罪行的命令。它表示当政者对犯人的宽恕,是当政者仁慈的体现。古代皇帝常常在登极、改元、太后寿、立嫡、取得军事胜利时,宣布天下大赦以示恩宠。唐太宗认为,使用过多会带来很多弊病。一年之内颁布几次大赦令,就会让好人不愿说话了。贞观七年(633年),唐太宗举了诸葛亮与梁武帝萧衍的例子作比较:“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毎年数赦,卒至倾败。”诸葛亮是治国能臣,史书上说他是萧何的“匹亚”,刑政虽峻,而无怨恨,“道不拾遗,强不凌弱,风化肃然”。诸葛亮很有点法家的味道,不过乱世用法家治世,也是古代中国常见的现象。以法家治国,在短时间内是不会行大赦的。梁武帝在君王中是一个另类,用清心寡欲式的老僧来形容他是比较妥帖的。他一顶帽子戴3年,一条被子盖2年。平时不饮酒,不听音乐。穿的是布衣,床上挂的是木绵制的黑色帐子。一副苦行僧的样子,好叫人相信他对佛教的信仰是纯正的。他到同泰寺舍身,说自己要当和尚。大臣没有办法,就出大批钱财把他从同泰寺中赎回。他3次舍身,大臣们就赎回3次。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第二册中,对梁武帝的描绘是入木三分的:“梁武帝对待亲属和士族,一概不用法律,这些人犯了罪,都可以得到宽免”,“他专精佛教戒律,每次断重罪,总要涕泣,整天表示不高兴;士族犯罪一概宽免,亲属甚至犯谋反罪,哭着教诲一番也就算无罪。”这是唐太宗说“梁武帝每年数赦”的缘由。梁武帝无非是要表示自己是个仁慈的君主,殊不知这恰恰是对法律公正的严重破坏,而对犯罪者是一种福音。《水浒传》里,宋哲宗大赦天下,赦出了高俅这么一个祸国殃民的大坏蛋。虽说是小说,但毕竟也是从现实生活中提炼出来的。唐太宗从历史事实的对比中得出结论,认为赦免令不能随意颁布。因为赦免愈多,就会使犯罪的人心存侥幸,达不到刑罚惩恶劝善的目的。唐太宗慎用赦免令,意在维持社会法制的稳定。

长孙皇后对赦令的态度,令人肃然起敬。当她病重即将死亡之际,太子李承乾说:“药用尽了而身体未康复,请奏告父皇赦免囚徒,并度人出家奉佛,以求神灵保佑。”长孙皇后不赞成这一做法,认为人的生死,不是人的力量能够左右的。大赦是国家大事,不能因为我一个妇道人家“而乱天下法”。至于佛教,唐太宗总是说,只是保留一种异域传来的宗教罢了。也就是对外来文化,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长孙皇后对人的生死,所持着理性的态度,在今天看来也不失为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

贞观十年(636年),“唐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这是说,不能把一种罪规定为几种轻重不同的条款。这样容易生出奸诈来,想出罪就用轻判的条文,想入罪就引重判的条文。律法应该稳定划一,不能互相抵触,这样执法时才能做到公允平等,“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应当为人们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不能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对其所制裁之人的行为,均同地、普遍地发生效力而无例外。也即唐太宗赞誉萧何“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之意。过了一年,唐太宗又说:“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意思是说,法律一定要保持长期的稳定,经常变易,就会造成人们的疑惑不解。不能轻率地发布诏令,必须详加审定。法律一旦制定后,就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暮改。只有当社会状况发生较大变动时,才有修订法律的必要。贞观时期,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唐太宗希望法令“常定”,是现实的需要和反映。

《贞观政要》中出现“太宗谓侍臣曰”共有73处,频率相当高。“侍臣”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唐太宗的心腹,如房玄龄、杜如晦、魏徵、马周、褚遂良等人。二是指史官,如职掌天子起居法度的起居舍人等。对心腹重臣的谈话,则多标明姓名与职务。不明姓名的“侍臣”,则多指帝王身边的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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