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谟)
与其杀害无罪的人,宁可使刑法失去效用而受刑责。“辜”是罪。“经”指刑法。
皋陶宁可使刑法失去效用,也不愿无辜的人受害。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古译文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篇: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下一篇:一日二日万几。